关于办理退休手续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者:邱志琴发布时间:2014-06-23浏览次数:1407

 

各院系、各部门:

20145月国务院发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将于201471日起执行,其中第七章第三十五条明确提出“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请各院系、部门做好宣传,并组织全体教职员工认真学习新条例文件精神,通过主页挂上网并在各单位张贴宣传。具体内容可到人事处网站(最新通知中)下载。

目前,江苏省尚未有明确的文件和相关规定出台,经学校研究,学校目前对职工的退休政策和办理方法仍按照学校原有的规定执行,即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的博士生导师(不分性别)退休年龄为70周岁;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的正高级职称的博士生导师(不分性别),退休年龄为65周岁;其他博士生导师男性60周岁退休,女性博导及教学科研一线的女性高级专家(副高及以上职称)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经本单位同意,并报请学校审批,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15年,最长直至60周岁。学校对于上半年到龄的和上一年下半年到龄的教职员工统一于9月底前办理退休手续。

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教职工(干部男60周岁,女55周岁,工人男60周岁,女50周岁),可根据本人愿意,填写《退休审批表》(可在人事处劳资科下载中心下载),由所在院系或部门的相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校人事处办理退休手续,即到龄就可以退休。

特此通知。

人事处

2014年6月23

 

 

 

 

 

关于办理退休手续有关政策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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