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中心实验仪器设备和器材管理条例

   为加强试验中心仪器设备的管理及使用,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和学校关于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等文件要求做出如下规定。

1. 试验中心所有仪器设备和器材,在学校主管部门、学院和试验中心领导下,由试验中心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建立文件档案、仪器卡片、订购审批、检查验收等工作)。并根据实验教学的需要统一调配。

2. 仪器设备及器材根据教学和科研需要安放在试验中心A、B、C三个试验区。重大仪器设备的技术服务可由各分中心的技术服务人员兼(专)管。各实验室的仪器由实验室负责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建立技术资料档案,由中心建档并实行计算机管理。

3. 各分中心负责人、实验室工作教师、重大仪器技术人员应对各仪器设备制定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供学生使用。各仪器设备应定期维护维养、校准。

4. 仪器设备一律面向实验教学,并实行对外开放,实验教学用仪器设备、器材均由各实验室管理人员统一对仪器、器材等编号,学生也对应分组编号(每台仪器、器材均要落实到每个学生),仪器、器材损失或丢失按《试验中心设备器材损失丢失赔偿办法》执行。

5. 由211、985、双一流学科、重点实验室等经费购置的设备为共享设备,应预约按序进行使用;对于多人预约时且时间冲突的情况,将由试验中心根据实验重要性确定方案。对于交通信息类实验周期较短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每次申请最长使用不应超过1个月,对于交通土建类实验周期较长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每次申请最长使用不应超过3个月;超过以上时间,则需要由实验者提出申请(附件1),经分中心负责人、中心主任、分管副院长审批通过,并报备中心办公室存档后方可使用。

6. 进口仪器设备严格按照校设备处进口设备管理条例执行,特殊情况须出校时,应上报设备处获批、并在试验中心、各分中心存档后方可出校。重要仪器、大型仪器设备外出学校必须办理相关手续,经分中心负责人、中心主任、学院分管副院长签字同意,并报送相关分中心和中心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外出。对于由校方和校外多渠道联合购置的进口仪器设备,其使用时间和出校须由实验者提出申请、学院管理委员会商讨审批。未办理手续严禁私自将重要仪器、大型仪器设备外出。违反规定者将被学院计入诚信记录,且与相关教师的年终绩效考核关联。

7. 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仪器设备仅专用于本科教学实验,并由各分中心负责人严格管理不得外出借用。个人科研经费购置的实验设备,由实验室统一管理,购买人可优先使用,但也应在内部共享使用。

8. 仪器设备因老化无法使用、功能不全而需更新的管理规定:试验中心的仪器设备老化而需报废、功能不全而需更新时,先由相关试验分中心书面提出申请,经相关学科论证审批、试验中心审批通过后,仪器设备老化报废申请按照学校设备处规章制度报批,仪器设备更新的申请报告提交学院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审批。多年无人使用的仪器设备,可根据情况而确定是否上报物资报废。出现人为损坏时,要追究使用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9. 使用仪器设备前,各分中心必须对学生进行严格的操作技术培训,经考察合格者,才可直接操作使用专项仪器设备。仪器使用中,如损坏仪器设备必须及时上报实验室主管人员,并查清原因,做好事故记录,并提出处理建议,上报各分中心负责人审批。损坏仪器不报者,一经查出,按《试验中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的管理办法》加倍处罚。

10. 重要、大型仪器设备都要由各分中心负责制定操作规程、注意事项、维修和使用管理制度,并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仪器资料完整无缺,并作为技术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各中心建档妥善保管。管理人员要按期完成各分中心负责人布置的任务。

11. 仪器设备发现损坏时,应注明原因、时间,并及时上报实验室工作教师、各分中心负责人,并交付各分中心和试验中心办公室备案,能修复的应及时修复。

12. 试验中心所属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器材,要求做到帐、卡、物一致。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由相关实验室工作教师负责上报、各分中心负责人和中心主任审核,并交由中心办公室备案后,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13. 按校有关文件(财经[2011] 2号)要求,为确保仪器的维护维修顺利进行,仪器设备使用采取收费管理,具体参考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