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中心实验室起重机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精神,为加强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起重机使用条件
1. 起重机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2. 起重机作业人员持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后签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
第二条 起重机的检查和使用
1. 检查起重机械的运行和完好状况,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使用前检查。
2. 年度检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每月检查项目有: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钢丝绳、滑轮组、索道等有无损伤;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3. 起重机空载运转、检查回转、起重、变幅等机构的制动器、安全限位、防护装置等确认正常后方可进行作业;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三条 起重机的安全作业规定
1. 吊钩距臂杆顶应大于1m,起重的重物平移时,应高出其跨越的仪器设备1m以上。
2. 超过额定负载、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工件紧固不牢、安全装置失灵、光线阴暗看不清、棱刃物体不加衬垫等情形不得吊运。
3. 不得在起吊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体。
4. 起吊作业时,重物下方禁止人员停留或通过,严禁吊物上站立人员。
5. 起吊物重量不明时,应先进行评估计算,在确定不超过额定负载时方可吊装。
6. 作业人员须佩戴安全帽进行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