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中心危化品管理条例

  为加强易燃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点)监控,规范交通学院的危险源(点)管理,确保教学科研安全运转,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要求,特制定本条例。适用于试验中心的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点)管理。

1. 由交通学院分管安全领导负责指导本院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点)辨识和管理工作。院系全体师生做好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点)的辨识和监控、管理。

2. 管理易制毒、易制爆、易燃易爆、强腐蚀类、强氧化类等危险化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心,作风严谨,工作踏实,严于职守,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管理人员必须将易制毒、易制爆、易燃易爆、强腐蚀类、强氧化类等危险化学药品建立专用详细台账,包括总帐、明细帐、领用审批单、领用记录册。

4. 管理人员必须将易燃易爆、易腐蚀、易制毒化学药品按规定存放于专用实验室房间和专用储存柜,储存柜上有“危险”字样,有明显的标牌或标志(药品柜及名录、储存柜的标牌)。性质相似的可同柜分架存放,性质相抵触的须分柜存放,库房內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5. 配置试剂要附有详细标签(试剂名称、浓度、配制时间和配制人)。

6. 危险物品决不允许私自分装、分藏或移作他用。

7. 易制毒、易制爆、易燃易爆、强腐蚀类、强氧化类等危险化学药品由实验室管理员管理。管理人员对易制毒、易制爆、易然易爆、强腐蚀类、强氧化类等危险化学药品必须做好防尘、防潮、防腐蚀、防暴晒等各项工作,严格做好预防事故工作,避免因管理疏忽而产生不良后果。

8. 管理人员要做好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存放室的防盗、防火工作,保持存放室内整洁。要按规定在存放室内配备防盗、防火设施,照明线路应定期检査保证安全,消除隐患。

9. 闲杂人员不得进入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存放室内;未经管理人员准许,领用人不得进入存放室。

10. 易制毒、易制爆、易燃易爆、强腐蚀类、强氧化类等危险化学药品存放室不得持有明火、吸烟,不得在存放室50米范围内进行电焊、电割等有明火火花、带电作业。

11. 易制毒、易制爆、易燃易爆、强腐蚀类、强氧化类等危险化学药品自然失效,需要报废处理时管理人员必须事先提出请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查验、确认可以处理时,由院系领导签字并做好帐册登记后方可启动报废。

12. 对因保管不慎、管理不当,造成易制毒、易制爆、易燃易爆、强腐蚀类、强氧化类等危险化学药品丢失、损坏,管理人员应立即向主管部门、保卫处报告,不得延误时机。

13. 易制毒、易制爆、易燃易爆、强腐蚀类、强氧化类等危险化学药品的使用,执行事前登记制度。对含危险品的废物处理,必须遵循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14. 本科生进行SRTP实验需领用易制毒、易制爆、易燃易爆、强腐蚀类、强氧化类等危险化学药品时,须经指导教师签字同意,并办理登记领用物品名称、数量,用途、领用人签字等手续,每组每周领用试剂不超过一次。

15. 研究生进行实验需领用易制毒、易制爆、易燃易爆、强腐蚀类、强氧化类等危险化学易药品时,须经指导教师签字同意,并办理登记领用物品名称、数量、用途、领用人签字等手续。同一指导教师每周领用易制毒、易制爆、易燃易爆、强腐蚀类、强氧化类等危险化学药品不超过一次。

16. 凡有危险性的实验,必须两人以上进行并且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17. 使用易制毒、易制爆、易燃易爆、强腐蚀类、强氧化类等危险化学药品,事先应充分了解其性质并熟悉使用注意事项及补救措施,要特别注意人身安全,严防引起燃烧和爆炸。

18. 建立实验室易制毒、易制爆、易燃易爆、强腐蚀类、强氧化类等危险化学药品使用安全定期培训制度。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所有需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均需要通过实验室安全知识和管理条例学习培训并获得合格证。学生需签书面承诺书承诺遵守实验室安全和管理条例,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的管理。未经安全培训、不熟悉危险品的人员不得进行涉及易制毒、易制爆、易燃易爆、强腐蚀类、强氧化类等危险化学药品的危险实验。对因实验操作不慎造成不良后果的实验人员,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9.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将由学院记录相关学生的诚信记录,且有以下具体惩罚措施:第一次发现:书面警告,相关学生签字承认错误后才可继续试验工作;第二次发现:书面警告,相关学生及其指导教师签署记录表、承认错误后才可继续试验工作;第三次发现:直接停止该学生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