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中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的管理办法
1. 使用仪器设备均应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管理制度。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外,还要责令其赔偿物资损失。使用仪器设备时,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者,均应赔偿:(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者;(2)跌、打、碰、撞等非工作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和器材的损坏者;(3)在使用、管理过程中粗心大意,不负责任,工作失职者;(4)野蛮装卸、搬运、乱扔乱放,造成损失者;(5)无故中断水、电、气等,事先不通知,造成仪器设备和器材损坏者;(6)其它因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者。
2. 任何人未经批复不得擅自将实验仪器设备借出实验室,擅自挪作私用的应立即追回,如有损坏丢失,一律按现价赔偿。有意做假和隐瞒损失者,则加重处理。
3. 由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经有关实验室工作教师、分中心负责人证实和现场鉴定确认,经试验中心主任批准,可不予赔偿。(1)因仪器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坏;(2)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失;(3)经中心批准试用、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措施,仍未能防止的损失;(4)因意外客观原因(如发生火警、被盗、突然断水、电、气等)而造成的损坏或丢失,经有关人员论证确认非本人责任者。
4. 凡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和丢失,其损失价值可按以下原则计算赔偿:(1)对单价在 800 元以下使用期一年以上的仪器、器材,特别是适合个人生活用的仪器,如电风扇、计算器、万用表、成套工具、表、录音机、实验台、凳(椅)子、玻璃仪器和单价在 10 元以上的工、量具等损失丢失,严格计价赔偿,使用期不满一年的按原价赔偿。(2)800 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设备零配件,不致使设备报废者,累计赔零配件价值;局部损坏可修复的,按维修费的 30%赔偿;整机损坏而不能修复,按原机购进价经折损后的价格 20%赔偿。(3)损坏后质量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酌情赔偿(一般在 20-50%)。损坏丢失设备及零配件,应视新旧程度折旧后计价赔偿;但是,对可用于个人生活的仪器、设备, 如有丢失,一律按现市场价赔偿。
5. 如教学实验过程中发生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的事故,实验教师要查明原因,重大事故要及时上报试验中心、学院和学校主管部门。如因教学实验教师在仪器设备使用中,没有事先教授学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而造成实验仪器设备损坏者,或者仪器设备损坏没有查明原因和责任人者,教学实验教师要承担责任。
6. 责任事故,需要赔偿时,要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单,由实验室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后转实验中心与设备处核定,由赔偿责任人到财务部门办理交款手续。实验管理科根据交款单注销其固定资产登记。